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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認定標準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閲讀(2.51W)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認定標準是什麼?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認定標準是什麼?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數額,應當以實施掩飾、隱瞞行為時為準。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財物的價格高於其實際價值的,以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價格計算。

2、多次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未經行政處罰,依法應當追訴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3、通過犯罪直接得到的贓款、贓物,應當認定為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為人對犯罪所得進行處理後得到的孳息、租金等,應當認定為犯罪所得產生的收益。

已涉嫌構成犯罪。判決前只有律師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通過會見面談,認真瞭解罪名、整個案件的具體經過以及瞭解公安機關的訊問情況、公安機關掌握的材料情況,並儘量安撫當事人的情緒。律師會見後對犯罪事實及犯罪情節做出判斷並及時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如申請取保候審等;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檢察院、法院的話,辯護律師可以去檢察院、法院閲卷,調取偵查機關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書證、物證等相關證據,做深入研究後擬定好辯護方案,開庭的時候確定好為被告做無罪、罪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緩刑的辯護,維護被告的最大利益。

二、掩飾隱瞞所得罪主觀方面有什麼?

該罪的主觀方面要求必須是一種明知,對於本罪的明知有兩個方面必須注意:

一是明知的內容。應該是明知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為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時,就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該物品是什麼具體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該物品具體是什麼物品,有何價值等。

二是明知的程度。行為人明知的程度必須達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違法所得。因而如果行為人只是知道該物品是他人違法所得,那麼侵犯的將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應當構成本罪。

掩飾隱瞞所得罪的主觀方面有兩個,一個是明知的內容,知道該物體可能是犯罪所得,還為其銷贓,買賣,轉移的;另一個是明知的程度,若當事人只知道該物品是犯罪所得,需要按照行政秩序處理而不是司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