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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與拘役三個月有什麼區別

刑事處罰辯護 閲讀(3.24W)
緩刑與拘役三個月有什麼區別

一、緩刑與拘役三個月有什麼區別?

適用對象和執行有所不同。

1、適用對象不同,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較輕的犯罪。適用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適用重刑,適用於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執行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緩刑暫不執行刑罰。緩刑期間未違反規定或者犯新罪的,緩刑期滿原刑罰不再執行,視為刑罰執行完畢。

二、判拘役緩刑是否有案底?

如果行為人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那麼在自己的檔案上,是會留下案底的,這會影響自己的就業和升學的。有的人民法院在判處拘役的同時會適用緩刑。被法院判定緩刑、拘役,已經被認定有罪,肯定是有案底的。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役,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緩刑考驗期內的義務都有哪些?

緩刑考驗期限內犯罪分子應遵守的行為規則。 新刑法第75條規定了緩刑犯在考驗期間的行為規則與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遷居,應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這樣不僅使緩刑犯的行為受到應有的約束,促其悔過自新,又使對緩刑考察工作的評價有一個客觀的標準。這一規定無疑是我國緩刑制度走向完善化、成熟化的表現。

四、緩刑考驗期滿後怎麼辦?

被宣告緩刑並不意味着可以無條件地迴歸自由,相反,緩刑的設置實質上是附條件地暫緩執行刑罰。基於此,我國刑法中對緩刑設置了一定的考驗期。只有在緩刑考驗期間,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認真遵守一定的規範,並積極參與社區矯正,方能最終獲得好的結果。具體來説,根據我國《刑法》第76條的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後有三種情況:

1、 考驗期滿,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沒有重新犯罪或者被發現漏罪,則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相關機關予以公開宣告;

2、考驗期限內,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在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一般對於犯罪分子的刑事處罰都是根據其的犯罪情急嚴重的程度和造成的後果,以及認罪態度來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的認罪態度較好,那麼被判處緩刑或者拘役的可能性就比較大,雖然刑罰較輕,但是也是會留下案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