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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掘古文化遺址罪辯護意見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無罪辯護 閲讀(9.19K)

一、盜掘古文化遺址罪辯護意見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盜掘古文化遺址罪辯護意見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盜掘古文化遺址罪辯護意見需要包含的內容有:犯罪嫌疑人在主觀上沒有盜掘古文化遺址的故意的事實依據;控方扣押的物品並非犯罪嫌疑人在某地遺址盜掘所得;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觸犯盜掘古文化遺址罪;當事人積極配合案件的調查,並且認錯態度良好等內容。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構成

1、罪體

行為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行為是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這裏的盜掘,是指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准而私自挖掘。

客體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客體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這裏的古文化遺址,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華民族歷史發展中由古代人類創造並留下的表明其文化發展水平的石窟、地下城、古建築等。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華民族歷史上建造並留下的墓穴及其有關設施。

2、罪責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而進行盜掘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相關處罰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328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

(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減輕處罰事由 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而情節較輕的,是本罪的減輕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較輕,是指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損毀較小,沒有造成文物破壞,或者具有其他較輕情節的等。

加重處罰事由 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而具有刑法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對犯罪嫌疑人觸犯盜掘古文化遺址罪的,可以請專業的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辯護意見的內容需要從當事人並未觸犯該項罪責的角度出發,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決定實際的辯護詞的內容。當事人要全力配合辯護律師的工作,完整的辯護意見書能夠有效地提高辯護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