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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罪包括了哪些罪名

貪污受賄辯護 閲讀(2.92W)

貪污賄賂罪並不是一個具體的罪名,而這可以統指一類罪,其中最常見的自然也就是貪污罪和受賄罪了。那除此之外,貪污賄賂罪包括了哪些罪名呢?這是很多人都不瞭解的。現實中,對於貪污賄賂案件,是否可以對犯罪分子判處緩刑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貪污賄賂罪包括了哪些罪名

一、貪污賄賂罪包括了哪些罪名

貪污賄賂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國有單位實施的貪污、受賄等侵犯國家廉政建設制度,以及與貪污、受賄犯罪密切相關的侵犯職務廉潔性的行為。刑法從382條至386條的15個條文中,規定了貪污賄賂犯罪的各種具體罪名和處罰規定,具體可以分為三類:

(一)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非法佔有、使用、私分國有財物或公共財物的犯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款物罪。

(二)就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事項,實施的提供、介紹、非法收受或者索取公私財物的犯罪。包括:個人受賄罪、斡旋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個人行賄罪、個人向單位行賄罪、單位向單位行賄罪、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介紹賄賂罪。

(三)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不明和隱瞞境外存款的犯罪。包括: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不申報罪。

二、貪污賄賂案件能適用緩刑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

(一)、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

(二)、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

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積極退贓的,且在重大生產、科研項目中起關鍵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必須從嚴掌握。

(三)、對下列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1、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於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4、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

5、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6、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

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實踐中,犯貪污賄賂罪的,此時其實只要符合了規定的條件,那麼也是有可能被判緩刑。但要注意如果被認定為累犯或者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麼此時自然就不能被判緩刑。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