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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跟輕微傷如何鑑定

司法鑑定 閲讀(1.01W)
輕傷跟輕微傷如何鑑定
律師解析: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鑑定的,辦案機關機關應當及時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當事人憑辦案機關開具的傷情鑑定委託書到被委託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如果當事人認為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與對方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鑑定結果公平、公證的,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迴避規定的,可以申請回避,或者要求變更鑑定機構,當事人可以對被委託的鑑定機構成員提出迴避申請。
傷者不在本地治療,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託鑑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鑑定機構鑑定。
首次鑑定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如對鑑定結論表示異議,有權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委託法定鑑定機構複核或重新鑑定。
辦案單位對當事人的申請應在十日內開具委託書,不得拒絕。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