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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財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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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財產範圍

法院強制之下有哪些需要執行的財產範圍,根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要寫書面寫出自己的財產得多少,比如銀行卡,現金存款等等,又或者是房子,車子基金等等這些未來可能升值的東西,還有如果有其他的東西也應該自覺的寫出來。比如當事人在收到強制執行自己的財產這個消息時,自己在收到消息的這一天以前一年或者半年之中有任何財產上的變動,都應該對於這個問題自己進行報告。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法院強制執行財產範圍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如果當事人在報告自己的所有財產後,自己的財產在後來有所改變,這就會影響所負的責任,因此上,當事人要在自己的財產有變動的第一時間或者十天之內要上書給法院並詳細的説明理由。

三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自己所寫的財產不相信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自己再去核實一下。而針對這種情況,法院都會答應這個請求的。只是會要求所申請檢查的人要對當事人的財產保密,不能宣揚。

三十五條規定:中當事人所上報的財產,法院要對他所寫的進行核實或者依據對懷疑當事人的人所説的情況進行斟酌。

三十六條規定:民事訴訟的第二百三十一條中有要求針對法院限制了當事人無法出入境,如果想要改變這種情況,就需要當初申請強制執行當事人財產的人寫申請書,而法院也會根據情況來進行決定的。

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為一個事業單位,是一個整體的話,要求對這個單位的負責人或者董事長,經理進行限制出國。如果當事人沒有這個償還的能力,就要對他(她)的負責人進行限制。

三十八條規定:在被限制出國的一段時間裏面,當事人要履行法院所下的判決書上的所有,如果履行完所要求的,法院就要及時的解除出國這個限制;當事人同時能提供非常可靠的擔保或者是雙方和平協議了的話,也是可以解除這個限制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