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擔保人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需要帶身份證明及户口本,有單位的需要開具單位證明。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五條 採取保證人保證的,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並經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八十六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規定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保證人應當填寫保證書,並在保證書上簽名、捺指印。
二、取保候審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在宣佈取保候審決定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時,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
(二)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為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影響、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係等因素,確定特定場所、特定人員和特定活動的範圍。
事實上,做被取保候審人的擔保人也是有法律風險的,比如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跑,辦案機關就有可能對擔保人處1000元以上到2000元以下的罰款,所以擔保人是必須要盡到保證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