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警官可以代辦取保候審,但是不能直接批准取保候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聘請的律師應向辦案機關提起取保候審的書面申請,但是,不是向民警個人提起申請,最終的批准需要辦案機關的負責人簽字同意才可以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