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一年到期後被羈押怎麼處理
取保候審一年到期以後又被羈押的話,那麼可能要重新經過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七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到期的: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2、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3、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後,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並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取保候審一年到期以後又被羈押的話,那麼可能要重新經過法定程序,檢察院看是否進行起訴,如果決定提出公訴的話,會依法進行庭審和判決,如果在判刑之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向法院進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