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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的條件和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取保候審 閲讀(2.23W)

一、案件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的條件和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案件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的條件和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第八十三條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製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説明取保候審的理由、採取的保證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構是怎麼規定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必要時,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

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應當同時送交有關法律文書、被取保候審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等材料。採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應當同時送交有關法律文書、被取保候審人基本情況和保證金交納情況等材料。

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指定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實情況後執行。

第九十三條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的規定,及其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二)監督、考察被取保候審人遵守有關規定,及時掌握其活動、住址、工作單位、聯繫方式及變動情況;

(三)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

(四)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應當及時制止、採取緊急措施,同時告知決定機關。

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自行對嫌疑人取保候審、另外,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辯護人也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法定條件,取保候審的操作流程是非常簡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