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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刑事拘留幾天可以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 閲讀(1.09W)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刑事拘留幾天可以取保候審
律師解析:行為人因撞死他人被刑事拘留的,在被適用刑事拘留處罰的當天即可以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