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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不是強制措施,而是刑事處罰,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方式。《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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