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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通緝的流程

強制措施 閲讀(2.52W)

1.只有公安機關有權發佈通緝令,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自行發佈通緝令。人民檢察院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公安機關發佈通緝令。
2.通緝的對象只能是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當然包括已被捕而在羈押期間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3.通緝令中應當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衣着和體貌特徵,並應附上照片。除了必須保密的事項外,應當寫明發案時間、地點、案情性質等簡要情況。通緝令必須加蓋發佈機關的印章。
4.通緝令發出後,如果發現新的重要情況,可以補發通報。通報應註明原通緝令的編號和日期。
5.各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通緝令後,必須及時佈置,組織力量,採取有效措施,做好調查緝拿工作。
6.被通緝的人已經歸案、死亡或者通緝的原因已經消失而無通緝必要的,發佈通緝令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原發布範圍內立即通知撤銷通緝令。
法律依據:
《公安部關於修改刑事案件破案標準的通知》第四條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六十五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佈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發佈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發佈。
  通緝令的發送範圍,由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 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3、《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 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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