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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人員批捕之前檢察院要會見嗎

強制措施 閲讀(4.58K)

有關人員批捕之前檢察院要會見嗎

有關人員批捕之前檢察院要會見嗎

案件未結前只有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家屬只能在判決之後才可以會見。

律師會見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關案件情況,聽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對所指控罪名的意見和辯解理由,從而更好的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更好地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一種活動。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和進行辯護必須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內容。律師會見基於不同的部門法律規定,其含義也不盡相同。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會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體現的是一種法律制度。律師法將律師會見作為一種權利加以規定,強調的是律師依法所享有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

1、犯罪嫌疑人被關押進看守所,在判決之前,一般只有辯護律師可以會見。

2、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法律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援助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會見屬於法律程序上的操作,因此有關的當事人需要積極的瞭解有關的規定,否則自己的事情處理就會有着不小的爭議,但是有關的問題處理會有不少的法律約束,但是在處理的過程中會有不小的衝突點,有關人員的問題解決需要自己求助於專業人員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