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拘直訴的案子要換押嗎?
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刑拘直訴的案子是否需要進行換押,刑拘直訴是沒有經過逮捕程序地直接移送審查起訴的,一般來説,這些案件都是危害程度不大,情節輕微的案件。
適用刑拘直訴的輕微刑事案件範圍,還應當同時符合依法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適用快速辦理機制(刑拘直訴)沒有異議等一系列條件。
刑拘直訴機制是突破原有刑事訴訟思維,優化刑事訴訟制度的一項改革舉措,通過在刑拘與起訴之間架構起一條快速通道,對符合條件的輕微刑事案件進行繁簡分流,有助於節約司法資源,實現增效減負,最大限度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減少了審前羈押。
二、刑事拘留的期限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具體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其中檢察院核准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准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三、刑事拘留的條件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總之,根據刑拘直訴的定義來看的話,一般是不存在着換押的這個程序的。而且刑事案件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不應該把主要的精力都集中在換押這件事情上,就算不是刑拘直訴,過程當中對犯罪嫌疑人更換了羈押場所,也不會因此就加重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