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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傳喚刑事強制措施不到場怎麼辦?

強制措施 閲讀(3.02W)

一、刑事傳喚刑事強制措施不到場怎麼辦?

刑事傳喚刑事強制措施不到場怎麼辦?

根據身份、案情不同,接到刑事傳喚通知後不到案的行為,將導致以下後果:

1.按撤訴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規定,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訴處理。根據《高法解釋》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按撤訴處理。

2.缺席判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附帶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決。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經傳喚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響開庭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

3.拘傳。對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人,可以拘傳。

4.逮捕。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

刑事傳喚雖然意味着要跟公檢法打交道,也不必在接到刑事傳喚通知書的一刻就感到驚慌失措。畢竟刑事傳喚作為一種偵查手段,與強制措施大相徑庭。但是拒絕接受刑事傳喚,是可以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的。

二、刑事傳喚是強制措施嗎?

1.刑事傳喚具有通知功能。刑事傳喚實質是公檢法依照法定程序通知特定的人自行到案的一種訴訟活動,其目的是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2.刑事傳喚不屬於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六章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傳喚並未包括在法定的強制措施中。由此可見,刑事傳喚並不屬於刑事強制措施。

3.刑事傳喚具有潛在、間接的強制性。

4.刑事傳喚是一種偵查行為。《刑事訴訟法》對刑事傳喚的規定,出現在第十二章第二節“訊問犯罪嫌疑人”之中,意味着刑事傳喚作為一種偵查行為,是偵查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法進行的一種專門調查活動。

綜上所述,接到刑事傳喚通知後在指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反而更能在刑事訴訟活動佔據主動地位。進行刑事傳喚的後續工作,能最大程度的保障被刑事傳喚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