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審查批捕罪名是一致的嗎?
一般是會按批捕的罪名移送審查起訴,個別也由於證據發生變化按照新的罪名移送審查起訴,例如,多個事實及罪名,檢察機關按當時證據情況只批捕其中一個或幾個,或查明對應的罪名。或者,公安機關仍認為另一罪名更為準確也有。
移送審查起訴的意見是公安機關做出的,檢察院批捕罪名對下一階段的審查起訴還是多少有影響,未避免在起訴時再被改罪名,沒有很大把握和理由,多數情況下會按批捕改的罪名起訴。
二、檢察院批捕的手續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1、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綜上所述,檢察院批捕的時候,會在批捕決定書中寫清嫌疑人所涉的罪名,等到了審查起訴階段,罪名通常是一致的,不會變化。當然,在法院正式判決之前,這個罪名都是待定的。如果在刑事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認為之前立案罪名錯誤,可以將罪名變更後移送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