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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後關押場所是哪裏

強制措施 閲讀(1.96W)

刑事拘留之後關押的場所通常就是當地的看守所,直到被審查起訴之前犯罪嫌疑人都有可能一直被關押在看守所當中。公安機關在通知家屬的時候通常都會告知關押的地點,可是家屬在刑事拘留階段肯定是沒有機會進入到關押的場所中的,這個階段只有律師擁有會見權。

刑事拘留後關押場所是哪裏

一、刑事拘留後關押場所是哪裏?

刑事拘留關押在看守所,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然後由提請批准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註明。被拘留人如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有些沒有任何法律常識的人一度認為刑拘之後關押的場所肯定就是監獄了,看守所當中的很多犯罪嫌疑人都有可能是被單獨關押的,特別是團伙作案根本就不利於集體關押,這樣一來很容易導致犯罪嫌疑人串供。儘管是被關押在了看守所,但除了人身自由外其他權利都是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