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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移交鐵路公安嗎?

經濟犯罪辯護 閲讀(2.09W)

一、銷售假藥罪移交鐵路公安嗎?

銷售假藥罪移交鐵路公安嗎?

銷售假藥罪是否移交鐵路公安,要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而定,構成犯罪就是需要移交併起訴處理的。生產銷售假藥需要移送公安部門的法律依據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即“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貨值《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關鍵是如果符合“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就應當由行政執法機關將案件移送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就可以根據上述規定來處理。

二、銷售假藥的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假藥的,應予立案追訴。但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產、銷售假藥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生產”:

(一)合成、精製、提取、儲存、加工炮製藥品原料的;

(二)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製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製劑、儲存、包裝的;

(三)印製包裝材料、標籤、説明書的。

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銷售”。

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是否屬於假藥難以確定的,可以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刑事案件是涉及到公檢法三個司法機關的,所以如果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犯罪的,那麼首先應當將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來立案偵查,收集證據,如果證據收集足夠,可以由檢察院來起訴,最後由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