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暴力犯罪辯護>

對入室搶劫殺人的偵查措施有哪些?

暴力犯罪辯護 閲讀(9.85K)

一、對入室搶劫殺人的偵查措施有哪些?

對入室搶劫殺人的偵查措施有哪些?

對入室搶劫殺人的偵查措施有:訊問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檢查;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二、搶劫罪如何認定?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它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四點: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財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或者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三、搶劫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麼?

1、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徵,構成了搶劫罪。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

2、因為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並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以及類似的民事糾紛,也屬於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強佔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為子女離婚、出嫁女兒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糾集親友多人去砸毀對方家庭財物,搶吃糧菜雞豬,屬於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泄憤、報復行為,一般應做好調解工作,妥善處理,不作為搶劫論處。

搶劫罪不僅對他人的身體健康構成威脅,還會侵犯社會的公共秩序,如果是持槍搶劫,屬於搶劫罪的法定加重情節,處罰則會更重。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會對現場和案件的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調查工作,有關的人員必須要對相關部門的調查工作給予充分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