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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

暴力犯罪辯護 閲讀(1.28W)

存在。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

聚眾鬥毆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

對於聚眾鬥毆罪,由於其屬於行為犯,聚眾完成後,一旦發生毆鬥行為,行為人即告犯罪既遂,因此不存在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情形。

關於聚眾鬥毆罪犯罪中止的認定:

首先,自動放棄犯罪必須發生在聚眾鬥毆的犯罪過程中,這是其成立必須具備的時間條件。聚眾鬥毆的犯罪過程中,既包括犯罪預備的過程中,也包括聚眾鬥毆的實行行為過程中。

其次,必須是自動放棄了聚眾鬥毆行為。所謂“自動”,是指行為人主觀上的積極主動,出於本人的意志而放棄了犯罪行為。

再次,必須是徹底放棄犯罪。其徹底性表現在毆鬥行為還未開始前,基於行為人自己的意志而徹底停止繼續犯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