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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家庭暴力如何區分?

暴力犯罪辯護 閲讀(2.64W)

一、故意傷害罪家庭暴力如何區分?

故意傷害罪家庭暴力如何區分?

1、在犯罪對象上

家庭暴力的對象僅為共同生活且彼此之間存在相互撫養義務的家庭成員。而故意傷害罪並不以此為限。

2、在主觀方面

雖然兩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內容有所不同。家庭暴力的主觀故意主要是對被害人進行肉體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殘。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是出於對被害人人身健康的損害。

3、在犯罪的客觀方面

家庭暴力表現為一種長期的或連續的折磨和摧殘。而故意傷害不存在連續性和長期性,往往是一次行為。

4、犯罪的結果方面

家庭暴力有一個加重情節是致人重傷或死亡,這與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類似,但引起死亡或重傷的原因卻截然不同。家庭暴力致人重傷或死亡往往是由於長期的打罵、摧殘的行為導致的結果,並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日積月累的結果,是被告人長期家庭暴力行為的結果。而故意傷害造成的危害結果,無論多麼嚴重,往往都是一次行為造成的。

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234條之規定:

1、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無期徒刑的量刑基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2級以上(含2級)傷殘的,基準刑為無期徒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基準刑為無期徒刑。

5、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裏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説來,即在本法條文標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字樣的犯罪,應當按照本法各該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例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115條定罪量刑;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6條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8條定罪量刑;搶劫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63條定罪量刑。

不管是家庭成員,還是其他的社會關係,任何人都是不能隨意的侵犯他人的人身權益的,若是出現了家庭暴力的行為是可以起訴的。且若是對家庭成員實施故意傷害行為,若是造成了輕傷以上的損害,此時只要受害者起訴,那麼有可能會構成故意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