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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與搶劫罪的區別

暴力犯罪辯護 閲讀(1.66W)

尋釁滋事與搶劫罪的區別

確定一個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一定要區分好與其相近的罪名,因為兩個相近的最近導致的量刑是有很大的不同,對受害人而言也是極不公平的。那麼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尋釁滋事與搶劫罪的區別,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尋釁滋事與搶劫罪的區別

首先,客體特徵不同。尋釁滋事罪的客體是公共秩序,而搶劫罪的案件是公私財產權利和公民人身權利。

其次,客觀方面特徵不同。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根據刑法典第293條的規定,具有四種方式,即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等。而搶劫罪客觀上表現為,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場人當場實施暴力、以當場實施暴力相脅迫或者採用其他當場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或者當場奪走財物的行為。

第三,主體特徵不同,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年滿16週歲的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根據刑法典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年滿16週歲的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構成搶劫罪的犯罪主體。

第四,主觀特徵不同。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其犯罪的目的是以惹事生非來獲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來開心取樂從而填補內心的空虛。而搶劫罪主觀方面雖也為故意,但犯罪目的為非法強行佔有他人財物。

二、尋釁滋事罪的認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我們認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着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區分好兩個相近罪名的區別,對司法活動是有很大的影響,特別是對犯罪嫌疑人是量刑。如果沒有區分好,後面很容易導致對判決結果的不服,產生其他問題。所以,小編建議大家登錄本站平台諮詢專業的律師,這是很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