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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有哪些區別?

暴力犯罪辯護 閲讀(2.04W)
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有哪些區別?
律師解析:一、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的區別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故意傷害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尋釁滋事侵犯的是社會管理秩序。
2、立案標準不同,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是達到輕傷以上,但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是行為情節惡劣。
3、量刑不同,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二、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
三、故意傷害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