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鬥毆誰的責任大?
聚眾鬥毆雙方都有責任,但是具體情況應該具體分析,如果對方的傷情已構成輕傷以上,那並不是對方起訴於否的問題,應該是公訴案件。會判幾年的問題要看傷殘程度和具體鬥毆的情節而定,對方存在過錯或者屬於防衞及防衞過當等的情節,那麼在法律上可以減輕處罰。
打架鬥毆應當依據具體情節區分是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然後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定罪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其實有很多的民間矛盾都是進一步的激化了以後才導致雙方互相鬥毆的,但是責任的大小在法律實際操作中更傾向於,是受傷重的一方承擔的責任小。不過,實際上考慮到引發鬥毆的原因,先動手的這一方不一定就是不對的,沒有具體的案情,不能僅憑鬥毆就去判定誰的責任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