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治安管理>

打架致人輕傷影響上大學嗎?

治安管理 閲讀(1.42W)

一、打架致人輕傷影響上大學嗎?

打架致人輕傷影響上大學嗎?

打架致人輕傷基本上不影響上大學,如果被判刑的話就會留下案底,《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故意傷害罪可以不起訴嗎?

符合不予起訴條件的可以不予起訴,比如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危害較輕且初次犯罪的,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積極賠償受害人並取得諒解且有悔過表現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依照刑法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可以適用這種不起訴:

(1)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刑法》第10條);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22條);

(3)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衞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刑法》第20-21條);

(4)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刑法》第22條);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刑法》第24條);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刑法》第27條);

(7)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刑法》第28條);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自首後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7條、第68條)。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訴決定,在確認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後,還必須在犯罪情節輕微的前提條件下才能考慮適用不起訴。即人民檢察院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目的和動機、犯罪手段、危害後果、悔罪表現以及一貫表現等進行綜合考慮,只有在確實認為不起訴比起訴更為有利時,才能做出不起訴決定。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存在打架鬥毆這種現象,已經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後果,那麼需要按照《刑法》當中的故意傷害罪來進行定罪,量刑會留下案底,但是通常情況下不會影響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