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屬於證據類型的一種。但前提必須滿足訴訟證據的“三性”。首先,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必須具有客觀真實性。其次,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必須和案件事實具有一定的關聯性。最後,微信聊天記錄必須具有合法性。【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