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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受理後多久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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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受理後多久開庭

民事訴訟受理後多久開庭?

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二、民事案件受理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和受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含義是指與起訴案件的訴訟標的有直接有利害關係,或者説,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利或其他權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歸屬的爭執。

第二,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訴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也就是要明確誰侵害了他的民事權益,或者誰與原告發生了民事權益的爭議。

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範圍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什麼、支付什麼、反對什麼、確認什麼等應清楚、明白,不能模稜兩可。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陳述的“案件事實”和“證據”以及支持該訴訟請求的理由。

第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原告起訴的案件應該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也就是説,應當屬於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對這一案件進行審判。

民事訴訟是指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法院和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審理和解決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依法進行的活動,以及在這些活動中依法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係的總稱。

綜上,民事訴訟受理後的具體開庭時間會由法官進行告知,但也需要在審理期限之內開庭,不同程序審理的案件也有不同的法律規定期限。因此我們只需耐心等待法院的通知,準備好開庭需要的證件及其資料,當法院開庭時按時出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