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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撫慰金是合理的嗎?

訴訟管轄 閲讀(2.68W)

一、要求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撫慰金是合理的嗎?

要求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撫慰金是合理的嗎?

要求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撫慰金是不合理的,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不支持精神賠償。法律明確界定了附帶民事訴訟只能因遭受“物質損失”而提起,在立法層面排斥了對精神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請求的可能。對於物質損失如何定義,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在司法解釋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二、相關法律依據

新刑訴法自2013年1月1日生效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適用解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和計算標準為:

(一)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護理費: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於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

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7、喪葬費: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二)財產損害賠償

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

2、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此後,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再次被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之外。

要求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撫慰金在法律中有着明確規定,這種要求是不合理的。對於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的,法院在進行審理時一般是按照先刑後民的原則來判決,但實際上法律的並沒有對這種情況具體如何判決判決的順序又是什麼做出相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