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轄權異議上訴流程是什麼?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進行審查。經審查,該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異議不成立的,應裁定駁回。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確定該案件的管轄權後,即應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
3、為了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未經審查或審查後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
4、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二、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提出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尚未進行實體審理。沒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經進入實體審理的,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2、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法院提出,對於第二審法院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起訴時總是向自己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因此在法院受理案件後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很少。但這並不等於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
三、管轄權異議上訴交給一審法院的流程
管轄權異議上訴交給一審法院的流程是:
1、管轄權異議上訴交給一審法院。
2、向受理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如對決定不服,可向上級法院上訴。3、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4、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當事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5、其中,對被告管轄權異議成立的裁定,原告可以提起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4條和164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上訴。
如果在案件的訴訟過程中對法院的管轄權有異議,可以向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並且需要在提交答辯狀的期間提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