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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和開庭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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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和開庭的區別是什麼?

一、合議庭和開庭的區別是什麼

合議庭和開庭的區別主要在於形式上。

1、開庭審理主要指人民法院於確定的日期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開庭審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階段,是當事人行使訴權進行訴訟活動和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進行審判活動最集中、最生動的體現,對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意義。

2、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二、從起訴到開庭需要多長時間

開庭時間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普通的,事實清楚的案件,一般情況兩個小時左右的時間;如果是當事人人數眾多,證據複雜的案件有可能要半天甚至一天的時間,特殊情況的刑事案件審判過程還有幾天的。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三、開庭結束後多久出結果

開庭後多久出判決結果,法律並無明確的規定,但是人民法院需要嚴格遵循審理期限的規定。

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合議庭和開庭的區別是法律概念不同,法院接到起訴狀後,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選擇開庭的時間,並沒有統一的要求。對公訴案件來説,法院受理之後會在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能超過三個月;對民事案件來説,從立案到審結需要三個月的時間,甚至是六個月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