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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定義是怎樣的

訴訟仲裁案例 閲讀(1.34W)
先履行抗辯權定義是怎樣的

一、先履行抗辯權定義是怎樣的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約定有先後履行順序的,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對方的不履行行為,拒絕對方當事人請求履行的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表現為當事人在履行期屆至時,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這種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可以表述為“保留自己的給付”,也可以表述為“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什麼

1、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先履行抗辯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是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有一定的關聯性。一單務合同不發生先履行抗辯權的問題。當事人互負債務,如果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也不發生先履行抗辯權。此外,兩項債務間應當有對價關係。如果沒有對價關係,也不存在先履行抗辯權。

2、當事人履行有先後的順序。

先履行抗辯權的當事人履行有先後順序之分,此為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最大區別。先後順序是依當事人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或者根據交易習慣而確定先後順序。

3、須有先履行合同債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

此為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前提條件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其實質上是對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抗辯,是在不終止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採取的有利措施,既可以防止自己在履行後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又可降低成本。

4、須為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

若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不可能被履行了,則後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已失去意義。

先履行抗辯權存在於雙務合同中,是合同當事人的一種民事權利。當事人行使履行抗辯權有先後順序之分,要滿足四個條件,若不符合法定的條件,極有可能出現違約行為,此時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可以採取補救措施,也可以繼續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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