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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不由公安機關執行刑罰嗎?

訴訟仲裁案例 閲讀(2.01W)

一、拘役不由公安機關執行刑罰嗎?

拘役不由公安機關執行刑罰嗎?

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執行的;拘役的執行機關與適用機關不同,其適用機關是指能夠適用拘役判決的機關,即人民法院。而執行機關是指判決後要執行拘役的機關,在我國是指公安機關。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值得注意的是,就近執行並非泛泛而談,它具體指的是由受刑人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立的拘役所執行。需要説明的是,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與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同,這是因為這些人享有每個月探親待遇,每個月可以回家住一到兩天,並且如果參與了勞動,可以獲得適當的勞動報酬。

二、拘役和拘留的區別有哪些?

(1)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屬於治安行政處罰;民事拘留屬於司法行政性質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

(2)適用的對象不同。拘役適用於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適用於《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的七種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適用於違反治安管、,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人;民事拘留適用於具有《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的六種行為之一,但又不構成犯罪的民事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

(3)適用的機關不同。拘役和民事拘留均由法院適用,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則由公安機關適用依據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適用以刑法為依據;刑事拘留的適用以刑事訴訟法和逮捕拘留條例為依據;行政拘留的適用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依據;民事拘留的適用以民事訴訟法為依據。

(4)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多延長至30日;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民事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拘役主要適用於罪行較輕、但仍需短期關押改造的犯罪分子。實踐證明,對於這些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剝奪其短期自由,就不足以懲戒犯罪,如果判處有期徒刑又嫌過重,適用拘役能夠收到較好的效果。

綜合上面所説的,拘役是屬於刑事處罰的一種,一般只要被判拘役就會由就近的公安機關執行,等拘役的期限滿了之後就可以釋放 ,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不同的犯罪情形所存在的處理的方式就會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