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如何構成的?
1、主體要件。
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的關係密切人。
2、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3、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4、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與其關係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去受賄。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三、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從重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1、多次利用影響力受賄;
2、有勒索情節,造成較為惡劣影響的;
3、所謀取的是經濟、政治、立法、司法、軍事等方面的較為重要的不正當利益;
4、給國家、社會或者個人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
5、使該國家工作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6、其他較重情節的。
四、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量刑依據有哪些?
(一)案件起因;
(二)被告人的近親屬是否協助抓獲被告人;
(三)被告人平時表現,有無悔罪態度;
(四)退贓、退賠及賠償情況;
(五)影響量刑的其他情節。
五、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法庭辯論流程有哪些?
(一)公訴人發言;
(二)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三)被告人自行辯護;
(四)辯護人辯護;
(五)控辯雙方進行辯論。
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有區別的,像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父母、配偶等都有可能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但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刑事處罰標準不是固定的,最輕的量刑標準是拘役並處罰金。最重可以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也可以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