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規定什麼屬於工程合同糾紛?
工程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爭議,工程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包括:
1、調解。
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
2、仲裁。
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
3、訴訟。
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合同糾紛。
二、工程合同糾紛可以委託哪些人做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三、跟工程合同糾紛相關的證據類型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四、工程合同糾紛的舉證責任怎麼確定?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五、工程合同糾紛的法庭調查流程有哪些?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六、工程合同糾紛的法庭辯論流程有哪些?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工程合同糾紛跟一般的合同糾紛沒有什麼區別,都屬於民事案件。但任何合同糾紛都應該根據案件的詳細情況才能準確的分析解決方案,對於工程合同糾紛,發生糾紛後可以先請律師介入,儘快處理工程合同糾紛對合同當事人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