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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缺席判決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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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決意味着法院是默認不到庭的人放棄訴訟權利的,當事人不到庭,很不利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會默認放棄訴訟權利,如時效抗辯、質證權等等,並導致敗訴。現實中,有不少案件缺席判決後,缺席的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這時才意識到,由於未及時到庭參加訴訟,而給自己帶來不利的後果。一審不到庭,判決後再上訴,這也給自己及其他當事人製造了訴累。

法院缺席判決有什麼後果?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但是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在我國的訴訟程序的規定中,缺席判決需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可以適用,被告人經傳喚拒不到庭、債務人下落不明等。當事人如有條件應儘量出庭,否則會失去自己抗辯的機會。而在被告必須到庭但卻缺席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對被告施行拘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