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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下來後雙方又要調解的怎麼辦

判決執行 閲讀(3W)

可以調解。
調解是指案件雙方當事人在法院主持的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並由法院製作調解書的活動。
法院判決宣判後在上訴期內調解成功,仍可出調解書取代法院判決書。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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