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證據有哪些
1.是否明知應予執行的是生效判決、裁定;
2.是否明知具有執行能力;
3.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手段、方式、經過、後果等。
(二)證人證言
證實內容同上。
(三)物證、書證
如犯罪工具、法院執行通知書、行為人財產狀況證明文件、轉移財產交易記錄等。證實行為人具有執行能力,及採用的隱匿、變賣、轉移、毀損執行財產或者威脅、暴力等手段拒不執行。
(四)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
證實內容同上。
(五)共同犯罪的,各行為人之間如何進行犯意聯絡、聯絡內容、具體分工等情況
通過上述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自己對於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具有執行能力,而採用隱匿、變賣、轉移、毀損執行財產或者威脅、暴力等手段拒不執行的主觀心態。
二、關於本罪客體的證據
1.法院的判決、裁定等,限制執行通知書,強制執行通知書或裁定書、送達回證等作為執行根據和有關執行程序的法律文書。
2.封條,查封、扣押或凍結的實物和清單等,證明法院要求義務人執行義務的具體對象、範圍。
3.有關物證及現場的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明應執行而被抗拒執行或拒不執行的情況,對法院正常執行活動和國家、集體、個人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情況。
4.法院出具的因行為人的拒不執行行為而造成無法執行後果的證據,包括書證、證明材料等。
通過收集和運用上述證據,並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行為人採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阻撓、對抗、破壞等手段,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確定之義務,嚴重妨害了法院執行活動。
我國的司法辦案機關還將根據這類人員的隱藏、轉移、變賣、毀損、阻撓、對抗、破壞等手段,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等違法情況對這類人員進行相關處罰,保護這類案件受害人員的合法權益,對這類違法犯罪人員進行相關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