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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特別程序救濟的途徑是什麼?

辦案流程 閲讀(2.49W)

一、民事特別程序救濟的途徑是什麼?

民事特別程序救濟的途徑是什麼?

1、適用特別程序作出判決、裁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法院提出異議。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撤銷或改變原判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對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准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內提出;利害關係人有異議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特別程序的規定

(1)在法律適用方面。首先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特別程序的規定,不能滿足需要時,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其他規定,如總則、普通程序,但反訴、和解等不能適用。如果其他法律規定了訴訟條款,也應當加以適用。

(2)除選民名單案件或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外,均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3)實行一審終審,所作判決和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準上訴。

(4)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本案屬於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並告知利害關係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另行起訴。

(5)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須於選舉日前審結外,自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公告期滿一個月內審結。

(6)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交訴訟費用。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及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二、適用特別程序應當注意事項

1、適用特別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僅限於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不適用特別程序。特別程序實行一審終審,既沒有第二審程序,也沒有通常意義上的審判監督程序。而且,特別程序審理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權益衝突的案件,較之普通案件,一般都較為簡單。所以沒有必要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進行一審。

2、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於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和非訟案件。在這兩類件中,不存在民事權利義務之爭,也不存在利害衝突的雙方當事人。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具體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蹤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此外,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指定或撤銷監護案件,從性質上講也是非訟案件,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應當比照特別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

3、由於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特殊性,民事訴訟的一些原則、制度在這一程序中不能適用。比如,調解原則、辯論原則、反訴制度以及兩審終審等,均不適用特別程序。

我國的特別程序是我國不太常見的民事訴訟的程序之一,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的是,在訴訟程序中遇到了特別的案件的處理的時候,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