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身疾病不減輕侵權人責任嗎?
自身疾病不減輕侵權人責任,因為這不屬於可以減輕侵權責任承擔的情形。《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衞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衞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特殊侵權糾紛的情形有哪些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於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屬於特殊侵權行為的情況都有具體的條文明確加以規定。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2、僱員受害賠償糾紛;
3、僱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4、產品責任糾紛;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6、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8、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1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11、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12、防衞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1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
15、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發生了侵權行為的話,必然是需要由侵權人承擔相對應的一些責任的,但是還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以自身存在着疾病為理由抗辯,不想承擔經濟責任或者減輕承擔經濟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畢竟這種情況之下的話,並不是屬於法定免責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