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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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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法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消法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1)主觀要件。須侵害人主觀上具有惡意、在道德上可非難,也即當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的,或明顯不考慮他人權益,具有嚴重疏忽行為和重大過失行為時,行為人才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適用懲罰性賠償有利於督促不法行為人在將來慎重行事,以免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2)客觀方面。不法行為人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實施了損害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不法行為。作為的行為,就是行為人積極地實施了某些行為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不作為的行為,是指行為人消極地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對於那些雖然不構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

(3)客觀要件。須確實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失。這個損失既包括直接的財產損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損失,還應當包括非物質損害的損失(主要是精神損失)

(4)因果關係。損害結果和不法行為之間必然存在因果關係。也就是説,所發生的損害結果必須是由於不法行為人的不法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二、懲罰性賠償適用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1、購買實行政府定價行為的商品或服務

根據《價格法》的規定,我國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分為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三類。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都實行市場調節價,但對於極少數事關國計民生的商品或服務,實施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對於這類商品或服務(諸如家庭供電、水及燃氣等),消費者支付價款進行消費,目的也是為了家庭日常生活之需。如果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能否主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

一來這些商品或服務涉及國計民生,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沒有定價權,消費者也很難説有自主選擇,雙方之間的交易不是參照市場化運營的方式進行的;

二來由於接受這些商品或服務的人量大、面廣,如果適用懲罰性賠償,有可能導致經營者難以為繼,最終損害的是社會秩序和廣大用户的根本利益,這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因此購買這些商品或服務不適用懲罰性賠償。

2、具有公益性質的教育或服務

學校教育和醫療服務為例,從我國目前的現狀來看,儘管以盈利為目的的私立幼兒園、學校、醫院不斷出現,但就總體上而言,教育機構和醫療機構公共性、公益性的根本屬性沒有也不會改變。學生進學校讀書、患者到醫院看病,雙方雖然存在着經濟上的交易,但這種交易與市場上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交易有根本不同。況且,對於此類教育或服務,我國也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規,能夠滿足糾紛解決的需要,無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調整,當然也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

3、商品房買賣

房屋並非一般的產品,進入流通領域的房屋也不同於一般的商品,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三條就明確將包括商品房在內的建設工程排除在該法規定的產品之外,依照民法體系解釋的方法,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商品也應當作出同樣的理解。對於商品房買賣領域的欺詐行為該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有特別規定,結合《民法典》等法律的規定,即便出賣人在售房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購房人的權利也可以得到救濟,故商品房買賣中的欺詐行為也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

有不法商家為了謀取非法的利益,採用違法的手段對於消費者的權益進行侵害,這種違法的行為不僅使消費者利益受損,同時也擾亂了市場的秩序,對於這種違法行為國家是給予嚴厲打擊的,同時違法商家要對消費者給予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