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墜物幾樓以上有責任?
關於高空墜物幾樓以上要負責是沒有具體規定的,主要是看高空墜物對於人身安全以及物品財產是否造成了傷害來具體分析。
一樓沒有高空墜物的可能性,所以一樓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出此之外,任何有不在場證明的住户只要出示不在場證明或可證明與自身無關,都可免除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二、高空墜物未傷人怎麼處理?
高空拋物未導致傷害,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警察對拋物者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 之二 【高空拋物罪】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果高空墜物沒有導致人員商網的,一般不會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是會被公安機關拘留15天以下,並處以一定的罰款。高空墜物一樓沒有責任,因為一樓不可能構成高空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