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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拾得人的義務是什麼?

財產侵權 閲讀(1.4W)

對於民事主體個人來説,在拾得遺失物之後,並不享有該物體的所有權,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將該物上交給相關機構,具體來説,遺失物拾得人的義務是什麼?我國遵循權利與義務向一致的原則,在承擔義務的同時,也會享有一定的權利。

遺失物拾得人的義務是什麼?

一、遺失物拾得人的義務是什麼?

(1)報告義務: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保管義務: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返還義務:遺失物權利人享有遺失物返還請求權,拾得人應當返還遺失物給權利人。

二、拾得遺失物的法律效果

我國《物權法》在《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的基礎上,對拾得遺失物的規則稍作改進,於第109~113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1]

三、關於遺失物拾得人的義務的法律

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主要有報告、保管以及歸還的義務,在知道物體的所有者的情形之下,需要將該物直接歸還,對於不知道所有者的,需要上交給有關的國家機構,對於該機構將遺失信息公佈的限定期限之內,沒有人受領的,該物會歸屬於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