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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故意毀壞財物的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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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南故意毀壞財物的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河南故意毀壞財物的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3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2、毀壞公私財物3次以上的;

3、糾集3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如何判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條第1款的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三、報警後公安機關不立案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時,應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第一百一十一條又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由此可見,在我國,控告人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救濟途徑主要由兩種,一是向原決定機關申請複議,二是向人民檢察院提起立案監督。

四、 一審刑事案件偵查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以扭曲、不正常的心態看待別人所取得的成果,或者為了打擊報復別人就故意損壞對方的財物,這種行為不僅幼稚而且很無知。5000塊錢可能在很多人眼中也並不覺得是個多麼大的數額,關鍵是這種行為已經不僅僅是道德問題,願意如數賠償也不能免於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