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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漏税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偷税漏税 閲讀(1.87W)

一、個人漏税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個人漏税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漏税的處罰標準目前尚無明確規定,一般由税務機關追徵少繳的税款和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税、抗税、騙税的,税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二、漏税和偷税的區別有哪些?

1、主觀方面不同。

偷税是出於故意,而漏税是過失行為。偷税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國家税收損失,而積極希望或追求這一危害結果。

漏税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危害後果應當預見卻設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偷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漏税行為人主觀上則不具有這一目的。

2、客觀方面不同。

偷税是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等欺騙、隱瞞手段來不繳或少繳税款,而漏税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為或不作為。在客觀上區分二者,應注意:凡是沒有采取法定手段偷逃應納税款的,一律不能認定為偷税;即使採取了法定手段未繳或少繳税款,也不能一概認定為偷税,還要注意從主觀上進行甄別。因為主觀上的區別才是偷税與漏税的本質區別。

實踐中,還有一種“明漏暗偷”的情況,即納税人採取法定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税款,但一旦被税務人員查出,則以業務不熟、工作過失或對税法及財務制度不精通為由加以搪塞。對這種情況,可以從兩方面認定:

一是從客觀行為上判斷。如行為人有偽造、變造、隱匿賬簿、記賬憑證的行為,可以認定行為人是偷税。當然,對於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和虛假納税中報無法在客觀方面加以區分,就不能據此認定其是偷税行為。

二是從事後態度上判斷。對漏税行為,行為人一般都能主動承認錯誤,並補繳税款;而偷税行為人往往會百般抵賴,只有在證據確鑿,要追究其責任時,才會補繳税款。當然,這種區別是相對的,只能在定性中起參考作用,認定是偷税還是偷税綜合考慮。

漏税與偷税的轉化。漏税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成為偷税。例如,漏税行為發生後,漏税者自己發現或由他人告知,但漏税者不予主動改正,而採取欺騙手段不向税務機關申報所漏税款,漏税行為就轉化成為偷税行為。這種情況完全符合偷税的構成要件。但是偷税行為不可能轉化為漏税。這是因為偷税行為完成以後,犯罪就不可能有任何的逆轉可能。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分別認定為自首或者其他犯罪情節,減輕其刑事責任。

3、法律後果不同。

偷税達到法定結果即構成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而漏税是一種違法行為,行為人只須補繳税款並交納滯納金。

當前,有些税務機關與司法機關對於漏税有不同認識。一些税務機關存在把漏税刑事化的趨勢。這種只重視打擊,不注重保護的傾向是不利於經濟建設的。是實踐中確實存在納税人並非故意而是因為不熟悉税法或粗心大意而未繳或少繳税款的情況。

總的來説,漏税屬於過失行為,即當事人並不是故意給國家造成税收損失的,性質比較輕,所以,補交了税款和滯納金以後不需要再承擔其他的法律責任,如果惡意偷逃税款,偷逃税款不僅要補交税款和滯納金,税務機關還會對納税義務人處以行政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