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税務糾紛>偷税漏税>

逃逸税收犯罪主體的界定?

偷税漏税 閲讀(1.65W)

逃逸税收犯罪主體的界定?

逃逸税收犯罪主體的界定?

假賬即虛假財務會計記錄。假,即不真實,不能反映實際狀況;從會計學原理來看,“賬”指一種符合特定會計技術要求的經濟主體真實經濟活動的書面記錄。假帳就是沒有真實反映企業的各項交易或事項,沒有如實地反映企業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及沒有按照會計準則處理業務的帳。從特徵上體現了當事人的主觀故意行為。當事人及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財務人員。

根據《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由此大家看到,只有出現 刑法 規定的税收逃逸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才可構成(税務人員作為此類犯罪的共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