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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行為如何處罰

偷税漏税 閲讀(2.28W)

根據我國刑法,如果需要交納税收的人通過各種手段,比如更改偽造收入,將收入通過別人走賬等,已達到賬面上收入比實際收入要少,然後降低需要交納的税費的目的,一旦經過税務部門的審核,且相關機關通知補交申報卻沒有補交的,甚至是不繳納税收,偷税的總額佔到應該交納税費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屬於違反刑法,犯偷税罪。

偷税行為如何處罰

如果偷税的金額在一萬元和十萬元之間,偷税所佔税費總額的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三十的,又或者是之前有過偷税行為已經被處分過的,現在又出現偷税的行為,會對其進行二次的懲罰,判刑三年的以內的有期徒刑,並且會對其處偷税總額的一倍至五倍的罰金。如果情節惡劣,偷税金額佔到應該交納税費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那麼法院會判其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同時處罰偷税數額一倍至五倍的罰金。如果多次偷税還沒有處罰的,應該按照累計的總數額進行處罰。

法律明確規定,偷税的數額總數應該是在確定的需要交納税費的時間內,少繳的或者沒繳的税務總額。偷税金額所佔的百分比,指的是在一個納税週期內,偷税的總額在應該交納的週期總額中所佔的比例大小,這個週期時間的確定是根據納税人在進行最後一次偷税行為的時候,再往前一年,在這一年內計算偷税的總額。如果納税人納税還不到一個納税週期的話,那麼時間就按照從一開始交税到現在這個時間。

如果在沒有被有關機關發現之前,納税人的偷税行為已經持續了超過一個納税週期的話,那麼只要在其中任意一個納税週期內,偷税的金額和比例都達到了上述所説的兩種情況中的一種,就已經構成了偷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