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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繳納税款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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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第三十二條:“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不繳納税款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税款,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税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上門申報的納税人發現逾期繳納税款應攜帶《地方税費申報表》以及與地方税費申報相關的資料到税務機關辦税服務廳辦理地方税費補繳事項。

(二)遠程申報的納税人辦理逾期税款繳納必須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税服務廳辦理地方税費補繳事項,遠程申報網不能受理逾期繳納税款。

提示:

1、逾期繳納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税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遠程申報的納税人每次申報之前應保證扣款銀行中的銀行存款大於或等於當期應繳税款金額。若銀行存款不足,導致遠程申報系統自動扣款不成功。由於系統不能再次扣款,納税人即使在發現問題後到扣款銀行補存銀行存款,也會導致滯納金的產生。

逾期未繳納的所得税按0.5%加收滯納金。

(一)徵收滯納金是税收管理中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在海關監督管理中,滯納金指應納税的單位或個人因逾期向海關繳納税款而依法應繳納的款項。

(二)滯納金的計算公式,滯納金=應納税款×滯納天數×0.5‰

每一位納税人都應該按時履行自己的納税義務,不發生逾期未繳納税款的行為也避免了相關的罰款。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企業也是有一定的寬容的政策的,遠程申報的納税人每次申報之前應保證扣款銀行中的銀行存款大於或等於當期應繳税款金額。若銀行存款不足,導致遠程申報系統自動扣款不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