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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構成醉駕,即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就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應依法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不可能免除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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