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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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